基層減負任重道遠。負擔是指工作任務超出了其工作能力。如一個人只能挑100斤的擔子,經層層加碼,承擔了200斤的重量,就會不堪重負。雖然每年強調要為基層減負,但如果不解決另外100斤擔子的分擔問題,還是會繼續層層加碼,從而造成負擔反彈。這就需要變運動式減負為體制性減負,變壓力式減負為治理性減負。 在這一過程中,需要首先在理論上深化對基層的定義。人們一講到基層,就會認為是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。這自然沒有錯,基層就是最接近群眾的地方,但從組織的角度看,村(居)民委員會都屬于基層組織。 基層還有另外一層含義,即基層政權。基層政權是國家基于對基層的治理設立的政權組織。它是一個以縣(區)為本體、以鄉鎮(街道)為功能,以村(社區)為協助的基層政權體系。從我國法律制度上看,縣(區)是國家在地方設立的一級完整的政權,與中央、省、市等層級對等對口,職責同構。如中央設立了社會工作部,省、市、縣(區)都要設立。鄉鎮(街道)雖然是基層政權,但不完整,主要是完成縣(區)級政府交辦的工作,與上級政府不實行對等對口,職責異構。如鄉鎮(街道)級就不設立社會工作部。在城市,街道直接稱為辦事處,屬于辦事機構。而村(居)民委員會屬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,只是依法協助政府工作。因此,從我國的基層政權體系來看,縣(區)、鄉鎮(街道)兩級是主體,縣(區)、鄉鎮(街道)、村(社區)三級是一塊不可分割的“整鋼”。 過去由于基層事務不多,主要是依靠基層組織辦理。但隨著現代化的推進,國家的公共管理覆蓋每一寸土地,無法外之地;國家的公共服務觸及每一個人,無服務外之人。這其中包含著大量專業性工作,需要國家通過基層的政權體系來完成。基層治理主要依靠基層政權體系對基層社會的治理,若僅僅依靠基層組織,則力量太單薄,基層治理層級太單一,無法承受國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之重。 我們現在提的基層減負主要是為村(社區)減負,這是應該的。但村(社區)的負擔從何而來呢?是從村(社區)之上的鄉鎮(街道)、縣(區)而來。如果鄉鎮(街道)、縣(區)不能承擔主要工作,負擔還會壓到村(社區)。所以,從體制上為基層減負,必須強化基層政權體系,將縣(區)、鄉鎮(街道)、村(社區)三級作為一塊不可分割的“整鋼”,加厚基層治理底板,同時要強化治理性減負。其中的各個層級和各個部門要承擔相應的功能,根據其性質該做什么就做什么。而村(居)民委員會是群眾自治組織,只是政府工作的協助者,而不是政府工作的責任主體。只有讓縣(區)、鄉鎮(街道)、村(社區)三級作為一塊不可分割的“整鋼”運轉起來,才能將原來壓在村(社區)肩膀上的200斤的擔子給不同的層級和部門分擔,村(社區)在其中可能只是承擔很小一部分,負擔自然就會減下來。 重塑基層,構建縣(區)、鄉鎮(街道)、村(社區)三級責任底板,面臨著權力、資源、責任的再配置,有相當大的難度,但并非不可作為。近年來,湖北省在通過共同締造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的過程中,先是廣泛發動群眾組織和群眾參與,將群眾帶入基層治理中來,大大增加了基層治理的活力,讓基層自我賦能。今年以來,通過深化共同締造,推進體制機制創新,將縣級也帶入基層政權體系中來,搭建縣(區)、鄉鎮(街道)、村(社區)三級治理體系、工作體系和考核機制,加固基層治理責任底板,加強基層治理的薄弱環節,讓縣(區)承擔治理主責,加強鄉鎮(街道)的服務能力,讓村(社區)有更多的時間、精力和能力組織群眾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,收到良好的成效。 為基層減負是一個基礎性、系統性工程,工程的首要環節是對基層的重新理解。 (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文科資深教授、政治學部部長) 來源:《中國社會工作》2024年6月上刊,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 |



